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后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配景下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18ZDA148),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党和国家机构革新配景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事情的创新和生长”(ZGFYZDKT2018-17)的阶段性结果。摘要:党和国家机构革新对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法治监视理论以及行政救援理论等行政法基本理论发生重要影响。为努力应对党和国家机构革新对行政诉讼带来的挑战,特别是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对行政诉讼提出的新要求,行政诉讼要从受案规模、当事人主体资格、执法适用、执行等方面增强研究实时回应,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创新生长。关键词:机构革新 行政诉讼 挑战 创新生长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推动党政机构融合、党务政务融合、法治监视体系和责任体系融合,导致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式制度、行政法治监视体系以及行政救援理论等一系列的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的变迁。
作为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密切关联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行制止会受到党和国家机构革新的重大影响和挑战。行政诉讼应当努力顺应党和国家机构革新配景下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为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党和国家机构革新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举行审查,党和国家机构革新对受案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组建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性可能会因机构性质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这里需要联合机构革新的详细情形举行分析。(一)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与受案规模在合署办公模式下,合署机构保留了形式上的职能划分,合署的各个机构在执法上并没有消失,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能够保证其依法定职权推行职责。行政机关在合署办公之前应当推行职责,在合署办公之后相关职责仍然要继续推行,对于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并没有变化。行政机关不能以党政机构合署办公为由,排挤法院对应当纳入受案规模的行政行为举行司法审查。
党政机构合并革新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将党的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好比将中央农村事情向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将中央审计委员会设在审计署。在这种合并设立情形下,并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应当推行的法定职责仍然要推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仍然要纳入,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并没有因将党的机构设在行政机关而受到影响。另一种情形是将行政机关并入党的机构,保留行政机关牌子,或者将行政治理职责划入党的机构,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好比将公务员局并入组织部,对外保留公务员局的牌子,将新闻出书治理职责划入宣传部,对外加挂新闻出书署(局)(版权局)牌子,将影戏治理职责划入宣传部,对外加挂影戏局牌子,将宗教事务局并入统战部,对外保留宗教事务局牌子。
在这种合并情形下,党的机构对外保留或者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只管是以加挂或者保留的行政机关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实质上行使行政权力的是党的机构。党政机构合并对受案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行政行为,在党政机构合并后,党的机构不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是以党的机构名义作出党务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是否需要把该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需要研究。
党务行为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是党和国家机构革新配景下提出的新问题。有看法认为党务行为介入行政治理领域,涉及或运用了行政权力,侵犯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依据宪法赋予的介入和监视行政权的权力,依法可以对党务行为举行司法审查。而且,提出要把七种涉及行政权的党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举行司法审查。有看法认为由于党的执政职位决议了它的执政权不仅仅是党权,同时也是一种国家权力,包罗了立法、行政、司法多种性质的权力,对党组织违法行使行政权的现象应当如何追究是应当思考问题,而行政诉讼制度为解决这一难题打开一扇大门,应当将党组织纳入行政诉讼的监视。
应当说,在党政融合配景下,上述关于把党组织的党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看法,只管提出了不少理由,可是混淆了我国党政关系实质,把党组织等同于国家机关,把党组织的行为等同于行政行为,这种看法不仅难以获得理论支撑,还容易引发实践杂乱。总体而言,由于党政合并合署机构具有党的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判断其作出的行为性质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可从以下方面举行掌握:一是从行为主体看,是以党的机构名义还是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为;二是从行为依据看,相关主体是凭据党内法例还是凭据执法作出行为;三是从行为内容看,行为涉及治理事项的内容是党务事项还是行政治理事项。总之,党内法例对于党组织的行为划定了相应的监视方式和救援途径,行政诉讼应当继续坚持现行的受案规模尺度,党政合并合署机构在党内法例划定的权限内作出的党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规模,党政合并合署机构依据执法法例划定的权限和法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规模。(二)综合行政执法革新与受案规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方案》提出整合组建市场羁系综合执法队伍、生态情况掩护综合执法队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大幅淘汰执法队伍种类,合理设置执法气力。
综合行政执法革新是把行政权在政府部门内部举行重新划分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相应划出,综合执法机构要相应地划入行政权,总体上看,行政权并没有增加或者淘汰。而且,不管行政处罚权由政府部门行使,还是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然需要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式行使,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原来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综合执法革新后仍然需要纳入受案规模;原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综合执法革新后依然不应纳入受案规模。二、党和国家机构革新与当事人主体资格由于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是对党和国家的组织机构举行调整,而组织机构则是认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机构革新对行政主体理论将发生重大影响,一定会影响到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
(一)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主体资格上所做出的一种须要限制。如果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那么法院就会从法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起诉人的争议也就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划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现在比力明确,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利害关系的内在和外延。简言之,利害关系是利益和损害关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已经或者将会发生实际影响。
”在党和国家机构革新配景下,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事情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调的是,党员与公民的规模并不完全重合,党内救援与行政诉讼救援不应混同。在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中,如果合并合署机构因党务治理事项以党的机构名义对党员作出党务处置惩罚行为,该党员只能依据党内法例划定的救援途径向党组织请求救援,而不能以行政诉讼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可以其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合并合署机构因行政治理事项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党员身份向党组织寻求救援。(二)被告资格由于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是对组织机构举行调整合并,一定会对行政主体理论发生重要影响,必将影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1.党政合并合署革新与被告资格认定。从党政机构合署办公来看,合署后的行政机关仍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外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按法定权限和法式举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合署后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平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署后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党的机构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从党政机构合并来看,在党的机构并入行政机关情况下,该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影响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的行政行为时,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机关属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党的机构不能单独作为被告,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配合被告。行政机关并入党的机构,对外保留行政机关牌子,或者将行政治理职责划入党的机构,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情况下,“新机构在行使法定公权力时,仍须以相应的行政主体名义举行,即原本的政府部门会在名义上予以保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以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留或者加挂牌子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好比,在原告宗某某认为被告国家公务员局未推行政府信息公然法定职责一案中,国家公务员局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在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然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机构革新后,都涉及到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认定问题。在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国家公务员局未推行政府信息公然职责一案中,涉及到国家公务员局作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问题。凭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方案》划定,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
调整后,由中央组织部推行公务员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这种实质上的合并,使原来的行政机关脱离行政系统,成为党的事情部门,从行政主体资格说,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在形式意义上仍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受《公务员法》的调整,是行政执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负担者。”革新后,只管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行使公务员治理职责,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务员考试、任命等详细治理行为不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以中央组织部为被告,而应当由对外保留牌子的国家公务员局为被告。在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然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涉及到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后行政复议机关作配合被告问题。凭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方案》划定,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
调整后,由中央统战部推行宗教事务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从本案看,薛某某对江苏省宗教局(机构革新后更名为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然见告行为不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即以国家宗教局而不是以中央统战部作为复议机关。薛某某对政府信息公然见告和行政复议决议不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宗教局作为配合被告。
在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后,对于党的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争议较大。当前主流看法认为,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后应当以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不应以党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主体或者行政诉讼被告。
有看法认为,为适应机构革新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新要求,有须要转业政主体为公法主体,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为《公权复议法》和《公权诉讼法》,以赋予党组织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资格。甚至有看法认为,“党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执法法例授权的组织,因其特殊的职位和自身的性质享有广泛的行政权,而且由于行使行政权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就应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说,这种把党的机构作为公务主体,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视规模的看法,并不切合我国宪法和相关执法划定,也不切合我国党政关系实际。在我国行政组织法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主体理论也不成熟的情况下,以革新行政主体理论的方式来认定党的事情机构的行政职权性质,条件不成熟,而且容易形成更大混淆。
党内法例对于党的机构作出党务行为划定了相应的党内救援途径,当公民正当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党员小我私家的侵害时,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揭发、控诉,使用党规的制度体系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没有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举行执法救援。当前以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并未减损当事人的救援权利,也不影响救援效果。
总之,党政合并合署革新后泛起的行政案件,应当以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行政机关,而不是以党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告。2.综合行政执法革新与被告资格的认定。综合执法革新对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影响较大,一旦综合执法行为引发纠纷,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在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选择适格被告。
一般情况下可以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权力划转为尺度,来确定综合执法行为案件被告,如果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已经划转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那么综合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引发纠纷,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平,应当以综合执法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划出后,仍然以该行政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平,应当以行政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可以该行政部门逾越职权讯断打消被诉行政行为;如果行政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对某一执法事项相互推诿的,这就需要联合执法法例的相关划定和“三定”方案以及综合执法革新方案来判断执法权由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据此可以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推行法定职责之诉。对于机构革新中行政机关被撤并或者职权变换情况下,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划定,行政机关被打消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行政机关在机构革新前作出行政行为,机构革新后,该行政机关被撤并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平的,那么就以组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乡镇和街道治理体制革新与被告资格的认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努力推进街道和乡镇综合执法体制革新,赋予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权,这对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发生重要影响。
2019年1月26日,天津市政府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服务处实行综合执法的批复》(津政函〔2019〕11号),同意在泰达街道服务处实行综合执法。泰达街道服务处可以集中行使部门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包罗372项行政处罚权和4项行政强制权。
2020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议》(京政发 〔2020〕 9号),决议将由市、区有关部门负担的部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这次街道和乡镇综合执法体制革新,主要涉及到将原由城管执法部门、生态情况部门、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康健部门等部门行使的部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集中由乡镇政府和街道服务处行使,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治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事情。市城管执法部门卖力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下层综合行政执法事情,各区政府监视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推行行政执法职责并负担相应的行政复议事情。
从权责一致角度讲,随着赋予街道、乡镇越来越多的综合执法权,其需要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也就更多,涉街道、乡镇的行政案件将出现大幅增长态势。由于区政府职能部门区别于街道、乡镇,实行条块治理,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将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下放至街道,原本的“复议两条线”将合并,只能以街道为被申请人、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区政府推行复议监视职责而作单独被告或者配合被告的案件将随之增多。
同时在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乡镇职权转移、重新设置历程中,由于权力清单梳理和职责准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体制革新容易引发大量因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因为没有执法权限而逾越法定职权和未依法充实推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确定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应当以执法、法例、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划定来确定适格被告。
4.机构革新涉及执法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与被告资格。为依法有序推念头构革新,确保行政执法运动一连性和稳定性,法院主要围绕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差别情形来确定被告资格:一是以机构革新涉及的同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是否调整到位为尺度判断被告资格。现行执法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事情,机构革新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负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例划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执法法例划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负担该职责和事情的行政机关继续负担。因此,机构革新后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到位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行职责,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负担该职责和事情的行政机关推行职责,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负担该职责和事情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是以机构涉及的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是否调整到位为尺度判断被告资格。执法法例划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治理监视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机构革新方案确定负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推行治理监视指导等职责。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推行治理监视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适格被告。
三是以行政职责的承继为尺度判断被告资格。行政机关被打消或者职责变换,没有继续行使其职责的行政机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划定,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向导的,以垂直向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三、党和国家机构革新与行政诉讼执法适用机构革新后党内法例将会更多地适用到国家和社会领域,机构革新也会导致大量执法法例的修改,这是行政法渊源的一次规模弘大、影响深远调整,必将对行政诉讼执法适用发生重大影响。(一)党内法例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党内法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将推动党内法例与国家执法的融合生长,党内法例将越来越多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中发挥引领和决议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例同国家执法的衔接和协调,处置惩罚好党内法例与国家执法之间的关系,不停提高党内法例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实践中,党政合并合署机构只要运用党内法例和国家执法举行治理,那么党内法例和国家执法就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法式,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适用依据。
陪同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党内法例在国家和社会领域发挥作用越来越大,不清除有的合并合署机构把党内法例直接作为对外治理和执法依据的可能。一旦引刊行政纠纷,就需要明确党内法例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执法适用规范问题。党内法例与国家执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国家执法自己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同时党内法例与国家执法存在一定差异性,党内法例和国家执法在各自调整的事项中有其差别的优势,不能将党内法例混同于国家执法。
总体上讲,党政合并合署机构的行政执法运动遵循的仍是国家执法,如果依据党内法例直接对外行政,原则上应属违法;至于其在行政历程中的政治决议运动,则属党内法例调整的领域。鉴于机构革新后党内法例在国家和社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于党内法例不能一概排挤适用,否则就会导致无法对一些行政行为举行正当性审查,而且这也不切合我王法治实践。因此,党内法例只要与执法法例相一致,就应当认可其适用效力,有须要把与行政直接相关的党内法例纳入行政法渊源体系之中。法院在行政审判执法适用中,可以区分情况适用党内法例:对于兼具党内法例与国家执法双重属性的规范,应当纳入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可以作为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依据;对于党内法例、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党的内部事务治理,不具有国家执法属性,一般不作为行政行为正当性审查的依据;对于党政团结发文,则接纳以形式判断为主、以实质判断为辅的尺度,纯粹的党务事项不属于审查依据,纯粹的政务事项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正当性审查依据的党内法例,可以纳入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法院可以在讯断主文中引述。(二)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执法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于我国许多执法法例都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联系,一旦行政机关的名称、职责和治理制度等发生变更,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行政执法法例就应当修改。
据统计,这次机构革新可能需要修改的执法至少有160部,仅仅涉及市场监视治理总局需要修改的执法就有64部。由于机构革新需要修改的执法法例的数量大、部门多、情况各异,而且需要在短时间内修改执法法例以确认名称的变换、职责的调整并完善法式,这对执法法例的修改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提供了机缘和挑战。
在这些执法修改完成之前,需要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决议,作为过渡期新机构履职的执法依据,确保不因执法划定尚未完成修改而影响相关革新、不因执法划定尚未完成修改而影响相关事情。为此,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执法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就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执法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议。
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行政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就行政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议。在上述执法、行政法例的授权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分就机构革新涉及地方性法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议,从而确保机构革新历程中全王法制统一、步伐一致。
固然执法、行政法例的授权虽然解决了短期内行政执法正当性问题,可是恒久看仍需要修改大量执法法例。当修改执法法例数量多、且相互关联需要做全盘调整时一揽子修改模式具有先天优势,特别适合解决当下机构革新引发的执法修改难题。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纳打包修改执法、作出决议等方式,发挥立法例范和保障革新的作用,保证机构革新与立法无缝对接,先后制定专项执法1件,作出有关决议3件,先后4此打包修改执法33件次。
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国务院先后两次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例的决议》,对机构革新涉及的行政法例举行了清理,共对59部行政法例的部门条款予以修改。由于机构革新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执法法例修改需要连续较长时间,这对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适用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机构革新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执法时,主要针对新旧执法规范的差别情形举行选择适用:一是法院在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执法规范的时间效力时,要查清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执法规范的生效时间及失效时间及有无溯及力问题,查清被诉行政行为所处置惩罚的行为或事项的时间。二是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主文中引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执法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行政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机构革新涉及的地方性法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的决议,来说明机构革新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执法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革新涉及行政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机构革新涉及的地方性法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的决议划定,承接职责和事情的行政机关,在原负担职责和事情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事情调整的有关划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执行该地方性法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确认其权力泉源,并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四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被处置惩罚的事项和行政机关的处置惩罚均在新法生效之前的,应适用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被处置惩罚的事项和行政机关的处置惩罚均在新法生效之后的,应适用新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或被处置惩罚的事项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处置惩罚在新法实施之后的,除执法、法例明确划定该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之外,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行政机关处置惩罚在新法生效之后作出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时,有关实体问题原则上适用旧法例定,有关法式问题原则上适用新法例定。四、党和国家机构革新与行政诉讼执行机构革新对行政强制执行发生了重要影响,对于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凭据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差别情形举行处置惩罚:一是机构革新涉及执法法例划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推行义务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由其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由其在划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划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机构革新后行政职责没有调整到位,由原行政机关推行职责作出行政决议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推行义务的,此时行政职责已经调整到位的,则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主要取决于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机构革新后,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已经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由上级行政机关推行监视治理等职责,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推行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党政机构合并合署革新后,对于党政机构合署办公情形,合署办公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合署办公的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推行义务的,由该合署办公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党政合并革新情形,特别是行政机关并入党的机构或者行政职责划入党的机构情形,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的行政机关作出决议后,由对外保留或者加挂牌子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在党政合署合并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款项给付类案件中,除需确定涉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权责负担者外,还需确定党政合署合并机关负担款项给付责任的方式和途径。
五是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因机构革新事情职责调整造成申请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纷歧致的,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文章泉源:《执法适用》2020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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